教师嘲笑大专生,如果行为是公然进行的,并且具有侮辱性质,那么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学生,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如果教师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学生或其监护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教师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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