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就业人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的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计算一般是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书中提出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计算。计算时,首先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书中提出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把每个行业残疾人的就业人数累计起来,以此来计算就业保障金的总金额。同时,可以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书中提出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将每位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出来,也可以将每位残疾人的就业安置金进行计算。
季节性用工和劳务派遣的计算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者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者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计算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每月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当月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支付的工资指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所支付的个人部分的工资(含各项社会保险费中个人缴纳部分)。
建议
用人单位在计算残疾就业人数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跨地区招用的残疾人和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残疾人,用人单位应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一致,确保残疾人数的准确计入,避免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应确保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付符合法定要求,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