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次就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方法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
如果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其收入在扣除规定的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
如果退休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其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所得
投资经营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均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申报流程
退休人员可以选择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自行申报个税。
自行申报个税的,需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填写《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并申报。
注意事项
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不包含退休工资在内。
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均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的计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项目,在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缴税方式,并及时缴纳应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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