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通常基于以下条件和程序:
认定条件
大龄失业人员:
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
残疾人员: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
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以上共同生活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失地农牧民:
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
长期失业人员: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性满35周岁、男性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其他特定群体:
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者等。
认定程序
自愿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受理审核:
社区或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并进行公示,之后由乡镇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初步核实,分管领导复核,并由劳动保障人员报县就业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核认定。
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定义。
注意事项
具体范围和详细申请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以上信息综合了不同时间点的政策,请以最新的官方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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