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遵循以下步骤和公式:
确定计算基数
包括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的总和。
季节性用工需折算为月平均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用工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确定比例
根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计算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通过将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在职职工人数得出的。
应用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计入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请根据您所在地的具体政策进行计算,若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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