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如下:
1. 补缴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如果之前有缴费记录,但中间有断档,可以补缴断档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若从未参保,也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
2. 补缴基数和比例:
补缴基数可以是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其60%。
补缴比例通常为20%。
3. 补缴时间限制:
有缴费记录之前年份未缴费的可追补至1995年9月。
4. 补缴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并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参保手续。
5. 退休年龄补缴: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满15年养老保险费后,可从缴费下月起享受养老待遇。
6. 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则上不得向前补缴,只能按时足额缴纳。
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2月18日。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发布的政策整理而来,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变动,请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最新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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