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相关法规,残疾军人退役后的就业安置有以下几种方式:
安排工作
残疾军人若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可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士官服现役满12年、服现役期间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等情况,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自主就业
残疾军人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并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残疾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残疾军人退役后,可继续享受军队系统的免费医疗,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获得残疾抚恤金。
其他安置方式
根据伤病残情况,残疾军人还可以选择退休、转业、复员、国家供养等其他退役安置方式。
就业援助
残疾军人可以寻求公益性岗位的帮助,或通过民政局和社区服务中心的就业协管员获得就业援助。
失业期间,残疾军人可以领取失业金,并享有医疗保障。
退役残疾军人的具体安置方式可能因个人情况和地方政策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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