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政策制定与执行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残疾人联合会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管理,并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就业服务与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招聘对接服务,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
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并鼓励其减免相关费用。
监督与激励
各级残联负责对本地区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统计和公示,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支持与扶持
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并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经营。
权益保护
依法打击未经许可的职业中介、劳务派遣以及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如违规收费或克扣工资。
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应实行信息化管理,以保护残疾人就业权益。
税收优惠与扶持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多个方面给予扶持。
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扶持。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残疾人就业的管理体系,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其合法权益,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