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就业登记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用人单位就业登记
网上登记
登录“天津市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job.hrss.tj.gov.cn)进行线上登记。
通过“找服务--就业失业登记-单位就业登记”路径,按项目要求录入就业信息。
窗口登记
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参保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单位就业登记名册》线下办理。
首次办理时,提交《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
招用未在本市办理过就业登记的劳动者时,提交《劳动者基本信息表》。
个人就业登记
网上登记
个人登录“天津市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job.hrss.tj.gov.cn)进行线上登记。
通过“找服务--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息管理”路径,按项目要求录入个人信息,并保存。
窗口登记
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个人就业登记。
办理材料
《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一式三份。
就业失业证原件(新办证带2寸免冠彩照1张)。
劳动合同原件一份。
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
最高学历毕业证复印件一份。
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填写《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新开户单位准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填写《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办理程序
申请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应当自劳动者就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就业、失业登记之日起二日内,给予登记。
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并进行就业登记。
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等相关法规。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招工后三十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备案和劳动者就业登记。
不办理招工备案和劳动者就业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