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视为重新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 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
2. 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3. 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5. 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了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
6. 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重新就业的定义还可能包括:
失业人员找到新的工作,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
就业形式可以是签订劳动合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等;
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通常会被其雇主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需要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可能需要在社区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公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打零工,只要没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不属于重新就业,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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