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取消通常基于以下情形: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
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或终止就业需求,或主动要求退出认定;
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
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
被判刑收监执行。
如果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上述情形之一,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相关情况。
如果您需要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建议您主动联系原认定您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了解具体的取消程序和要求。您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就业状况证明等,以证明您的情况已经改变,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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