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就业通常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
就业形式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
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收入情况
从事有合法收入的工作,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社会保险费缴纳
雇主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就业登记和公示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
可能需要在社区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公示。
特殊情况
失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疾病、家庭责任等)暂时无法就业,可能会有相应政策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失业保险金停发
一旦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内部信息比对
通过人社经办系统查询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单位就业登记、营业执照等信息。
特别就业情况
领取专项补助资金的非充分就业(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村、社区干部及聘用人员,如果工作时间、地点、酬劳相对固定,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打零工情况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打零工的失业人员,如果没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属于重新就业。
以上标准综合了多个来源的信息,并以最新的政策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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