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通常指的是那些因为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在劳动市场中难以找到合适工作,或者即便失业一段时间后仍然未能重新就业的人员。具体来说,就业困难人员可能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1. 大龄失业人员,如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2.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
3.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 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5. 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6. 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
7. 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者。
8. 零就业家庭中的成员,即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
9. 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需要本人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并通过初审、公示等程序,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认定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如不再享受低保待遇、连续失业状态中断等),应及时报备并重新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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