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数量的计算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确定就业人数
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其就业满1年,则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如果未满1年,则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则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
对于其他等级残疾人
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的人员,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其就业满1年,则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
如果未满1年,则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则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
跨地区招用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以上步骤可以帮助快速计算就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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