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中包含了一些限制性规定,旨在保护特定群体的利益,并确保就业市场的公平性。以下是一些就业限制政策的要点:
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
根据《劳动法》第12条和第13条,劳动者在就业时不应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和第23条进一步强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在录用职工时,不得因性别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残疾人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并禁止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
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安置: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补贴。
一次性求职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提供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结业生
结业生在就业时必须在《就业报道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未就业的,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有病毕业生
学校应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以后仍未痊愈或无用人单位接受的,户籍关系的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这些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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