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适合以下人群交费:
1. 无固定工作、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例如自雇型就业(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务工作者等)、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等。
2. 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自谋职业者、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
3.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如本市户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以及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从事农业劳动的从业人员。
4.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5.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在参保地所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通常为20%,可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按年等方式缴纳。
6.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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