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通常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待遇等方面,基于与工作能力和要求无关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不公平对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歧视不包括以下方面:
从业经历: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之前的从业经历而对其进行歧视。
其他特定情形:例如,正在承担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人员,以及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等,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对这些特定人群有特定的要求,不属于就业歧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就业促进法》中未明确列出“性格歧视”和“第一学历歧视”作为禁止的歧视类型,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这些因素与工作能力和要求无关,也可能被视为就业歧视。教育部也明确禁止在招聘信息中发布含有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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