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就业的政策主要包括:
公益性岗位安置
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公益性岗位,并发放岗位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补贴期满后难以就业的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
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社保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确定。
一次性求职补贴
对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等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提供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退伍军人安置
规定各类单位接收安置责任,确保不低于80%的退役士兵被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允许灵活就业,并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待安排工作期间享受保险政策保障。
残疾人就业保障
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达标的单位免缴保障金。
实行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政策,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根据残疾职工人数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
其他优惠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税收等优惠,政府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等。
烈士子女等特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表现突出者,优先安排工作。
以上政策旨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的就业,通过提供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这些群体就业。政策执行期限通常为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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