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资金,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该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征收残保金旨在确保残疾人有接受社会帮助的权利,并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征收对象和条件
征收对象: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征收条件:通常要求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和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征收流程
申报缴费流程:用人单位需按照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工资总额,按规定缴纳残保金。
征收机构
征收机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设立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代为征收。
目的和作用
目的: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并鼓励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作用:通过经济激励促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残疾人康复和参与社会生活。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保障残疾人就业和康复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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