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后的就业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就业指导服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退伍军人提供免费的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伍军人提供免费服务。
税收优惠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一定年限内可享受税收优惠,例如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也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优先招录聘用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聘)人员时,对退伍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伍军人。
退伍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复职复工
退伍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灵活就业支持
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后又放弃的退伍军人,允许选择灵活就业,并提供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扶持政策。
其他支持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和经济补助。
支持创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以及一次性创业补贴等。
以上政策旨在帮助退役军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就业和创业,并享受相应的经济补助和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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