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通常指的是那些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或者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找到工作的人员。具体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包括:
大龄失业人员:
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
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所有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
正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残疾人员: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失地农民:
因承包土地被征用,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农民。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的人员。
其他特定群体:
如军队退役人员、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家属、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等。
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需要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可以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或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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