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公益性岗位安置
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公益性岗位,并发放岗位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保补贴。
一次性求职补贴
对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退伍军人就业安置
优先安排工作,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岗位。
自主就业可获得经济补偿,鼓励自主创业。
自主择业可参加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
特殊困难的退伍军人可获得安置就业服务。
大学生士兵退役就业安置
发放退役金和经济补助。
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时,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和措施
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劳动服务公司,建设小城镇安置农村劳动力。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可实行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政策。
以上政策旨在帮助不同群体,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退伍军人和大学生士兵,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其就业机会和就业质量。政策执行时限和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请以当地最新发布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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