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业体检中,以下疾病可能会影响个人入职:
传染性疾病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等)
精神疾病
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等
免疫系统疾病
红斑狼疮、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等
听力障碍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后三米以内仍听不见
其他疾病
某些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等)
结核病(某些情况下合格,如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请注意,这些信息基于最新的参考信息,并可能受到地方政策、法规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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