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登记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在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需提供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
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
劳动者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常住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
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营业执照副本(如适用)。
就业登记信息变更
劳动者转换就业岗位或未失业时,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变更。
特殊人群就业登记
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等,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并报告原失业登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
申领时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或肄业证明)、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等。
对于特殊人群,如军人退出现役未安置、刑满释放等,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就业登记的有效期与变更
2024年11月1日后,入职满50周岁但不满55周岁且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在办理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无需上传相关材料。
自2025年1月起,未达到国家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且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均可办理就业登记。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具体办理要求和流程请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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