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就业保护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男女平等就业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歧视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录用标准。
特殊生理保护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享有特殊保护。例如,怀孕女职工不得从事禁忌劳动,产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哺乳期女职工每日提供1小时哺乳时间。
产假和生育津贴
女职工享有至少98天的产假,难产或多胞胎可增加产假天数。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业安全健康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或禁忌劳动,如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就业服务和培训
为妇女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鼓励用人单位对产后返岗女职工进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为妇女平等参与就业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法律救济
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禁止就业性别歧视
在招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这些政策旨在保护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并为女性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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