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就业状态通常指的是失业人员找到新的工作,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都可能被视为重新就业。具体来说,以下情形可视为重新就业:
1. 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
2. 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3.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4. 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三个月以上,具体由各地定)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此外,如果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
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没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从事了工作,也不属于重新就业,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政策更新整理而来,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请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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