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人员通常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该证件注明属于以下残疾类别之一: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2.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残疾人就业的形式可以包括:
按比例就业: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分散就业。
集中就业:在残疾人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达到一定比例(如25%以上)的企业或辅助性就业机构就业。
个体就业(自主创业):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方式实现就业,如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公益性岗位就业:在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社区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就业。
残疾人就业不仅关注他们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还包括在工作过程中应享有的各种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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