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态就业协议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的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通常涉及劳动者按照平台要求提供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
根据《指引》的规定,企业在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协议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
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的程度;
是否需要遵守工作规则和劳动纪律;
工作的持续性;
劳动者能否决定或改变交易价格。
对于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企业应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而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企业应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平台企业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这些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那么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与平台企业和劳动者协商订立三方书面协议,明确服务机构承担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新形态就业协议”与传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三方协议”)是不同的。三方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就毕业生就业达成的一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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