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就业行为人员通常指的是那些由于非个人意愿原因而失去工作的非自愿失业的人员。具体来说,这些人员可能包括:
1. 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
2.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3.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人员;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例如用人单位使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或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这些情况下的失业被视为非本人原因中断就业,即非自愿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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