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1.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2.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后30日内,到常住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4. 劳动者实现就业后未及时进行就业登记的,不得享受各项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请根据具体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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