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就业登记的时间要求如下:
1.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后,应当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2. 劳动者被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就业登记。
3. 劳动者从事灵活就业的,可由本人随时办理就业登记。
4.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的,应自继续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5.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就业情况变更登记手续。
6. 用人单位发生撤销、注销、破产等情形,应当自被撤销、注销、破产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就业登记。
请根据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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