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就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平等就业原则: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和机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受到歧视。
相互选择原则:
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有权自主择优选择劳动者。
竞争就业原则:
劳动者需通过用人单位的考试和考核,通过竞争获得就业岗位。
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
对于在就业上有困难或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如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退出现役的人员,国家和社会将提供特殊的就业保障。
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殊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在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时,必须遵守国家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就业制度的基础,旨在促进公平就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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