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通常指的是那些因为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难以找到工作的人员,或者是那些连续失业一定时间后仍未找到工作的人员。这类人群可能会得到政府的特别关注和支持,以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大龄失业人员,如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者;
2. 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3. 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家中没有劳动力就业的成员;
4.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 失去土地的农民;
6. 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7. 失业的残疾人;
8. 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9. 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10.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包括:
无就业愿望的人员;
无就业能力的人员;
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或已有经营收入的人员。
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各种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如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并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进行扶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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