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在就业方面享有以下规定和政策:
一次性退役金与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放一次性退役金,该费用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就业指导与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税收优惠
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对从事微利项目的退役士兵,可提供财政贴息。
退役军人创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优先招录聘用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聘)人员时,对退伍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伍军人。
退伍军人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工龄计算
退伍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创业扶持
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退役军人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
其他支持
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后又放弃的退伍军人,允许选择灵活就业,并提供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扶持政策。
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用人单位可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政策更新整理而来,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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