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就业协议指的是那些因为欠缺必要的有效要件或者违反了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从订立之日起就无效的协议。以下是导致就业协议无效的一些常见情形:
未经学校同意:
如果就业协议未经学校审查并同意,可能被视为无效。例如,如果协议对毕业生显失公平,或者违反了公平竞争和公平录用的原则,学校可以不予认可。
违法手段签订:
如果就业协议是通过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比如用人单位未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或者根本没有录用计划却与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协议,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如果就业协议是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免除法定责任或排除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违反强制性规定:
如果就业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样的协议同样是无效的。
无效的就业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并且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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