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就业人员通常指的是那些已经脱离原来的工作岗位,并且找到了新的工作机会的人员。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以下情形可视为重新就业:
1. 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同时享受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个体;
2. 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员工;
3.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人员;
4. 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有合法收入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此外,如果失业人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
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没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从事了工作,也不属于重新就业,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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