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和第48条,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 《劳动法》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
3.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至第25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4.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并禁止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
5. 《就业促进法》第3条和第2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应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禁止基于各种非工作相关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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