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核查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就业数据核查
市教委负责核查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包括毕业生基本信息、就业单位信息、就业岗位信息等。
高等院校应建立健全就业数据核查机制,定期和不定期的核查就业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毕业生就业数据应按照教育部、市教委的要求,由高等院校招生就业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更新和上报。
就业材料规范
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
不准以户口、档案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
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就业材料内容应完整、规范、清晰,无涂改,有分院签章鉴证、辅导员审核签字。
就业数据准确更新
已就业毕业生是否存在更换就业单位或变更就业状态的情况,应及时提供新的就业证明材料。
待就业毕业生是否已就业,统计上报的就业数据应与毕业生实际情况一致。
核查方式
重点抽查核查,包括分院自查和学院抽查,以及通过电话、微信、QQ等方式向已就业学生本人落实就业情况。
问卷调查,组织毕业生登录相关网站填写就业情况。
诚信原则
求职者面对就业核查时应遵循诚实原则,提供真实的就业信息。
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工资收入证明、税务缴纳证明、社保证明、职业技能证书等。
隐私保护
求职者提供个人信息时应确保信息不会被泄露。
规定程序
求职者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程序,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监督举报机制
各高校要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
就业核查对象
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就业主体。
核查安排
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包括二级学院自查、学校抽查和错误信息或举报线索核查。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就业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就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可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