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而设立的资金,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征收残保金的目的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相应的劳动权益。
征收残保金的标准和范围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
征收对象: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征收标准:根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如1.5%)和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征收机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残保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残疾人就业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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