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就业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及其他相关公告,毕业生可以享受以下税费减免政策:
个体经营税费扣减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一定限额(如200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税收优惠
企业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以上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就业,减轻其经济负担,促进青年群体的创业积极性。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毕业生详细了解并规范申领相关证件,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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