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享有以下就业权利:
平等就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平等的就业权利,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就业机会:
国家通过《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一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
适当岗位:
用人单位应根据残疾人的才能和具体情况,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劳动保护: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优惠政策:
政府为鼓励残疾人就业提供税收优惠、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支持措施。
自主择业和创业:
国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并提供一定期限的小额信贷扶持。
福利性单位安排:
政府和社会应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等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优先:
在政府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这些权利旨在确保残疾人能够平等地参与劳动市场,获得适当的就业机会,并享有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待遇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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