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补缴养老保险费
未达到退休年龄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关系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时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补缴从当地实行缴费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享受与企业职工一样的丧葬费、抚恤金等。
灵活就业人员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特殊疾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险。
社保公积金缴费免税
社保公积金缴费时不扣个人所得税,待遇领取时不扣个人所得税,且专用账户不扣利息税。
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国有企业单双解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城镇零就业家庭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申请社保补贴。
个人养老金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增加补充养老渠道,提高退休后的养老保障水平。
取消户籍地限制
参加灵活就业的社保不再局限于户籍所在地,可以在长期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
缴费方式多样化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缴费,也可以一次性缴纳多个月的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按照每人每月给予一定金额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发布的政策整理而来,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更新,请以当地最新发布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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