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以下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创业担保贷款
有创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并可按相关规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职业培训补贴
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的具体标准和条件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了解详细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是申请相关补贴的前置条件,认定后需参与灵活就业并购买社会保险,方可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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