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平等就业原则: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和机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受到歧视。
相互选择原则:
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自主择优选择劳动者。
竞争就业原则:
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的考试、考核等竞争方式获得就业岗位。
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
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者群体,如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提供特殊就业保障。
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殊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时需遵守国家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男女平等原则: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拒绝录用妇女,除非存在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岗位。
国家促进就业原则:
国家有责任创造就业机会,并实行失业救济等措施,促进劳动者就业。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劳动就业的法律框架,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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