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暂缓就业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 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如有遗失,需提供原毕业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遗失证明;
4. 报到证(取消暂缓就业后由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
5. 若档案需转往国有单位或具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需提供单位的接收函。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准备相应的材料,并按照学校或省就业指导中心的要求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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