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 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大龄失业人员:
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残疾人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零就业家庭成员:
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此外,还包括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具体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其他特定群体:
例如,因承包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的人员、脱贫劳动力、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专业退捕渔民、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4050”人员等。
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政府和社会的特殊关注和帮助,通过加强政策措施、提供更全面的就业服务、扶持创业等措施来促进其就业。如果你属于以上任何一类人员,可以向当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过初审、公示等程序,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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