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就业通常指的是失业人员重新进入职场或开始从事全新职业的情况。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以下情形可视为重新就业:
1. 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同时享受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2. 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的;
3.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4. 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有合法收入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如果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
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特别地,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这通常被视为重新就业,并会导致失业保险金的停发。
需要注意的是,重新就业的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并可能受到当地政策的影响。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障机构
版权声明: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客服,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已特别标注为本站原创文章的,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