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以下就业援助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
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补贴。
技能培训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创业扶持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可享受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311”就业服务,包括每年推荐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免费技能培训信息等;
“一对一”系列就业帮扶,如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推送、技能培训等。
其他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办理失业登记等,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如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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