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再就业通常被认定为“重新就业”。具体来说,重新就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就业情况的变化:
失业人员找到新的工作,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都可能被视为重新就业。就业形式可以是签订劳动合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等。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通常会被雇主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也是判断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的重要标准之一。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其再就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就业备案:
在办理就业备案时,可能会区分困难人员就业和新增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常指符合当地困难就业范畴的人员,如4050人员(通常指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的失业人员)。新增就业则指之前没有工作过的人员首次就业。
再就业观念: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许多职工认为下岗是经济改革中的必然现象,并准备自谋职业,而不是完全依赖国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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