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通常是指那些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并且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找到工作的人员。具体认定条件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认定标准:
1. 年龄要求:
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 家庭状况: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
单亲家庭中的失业父亲或母亲,需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3. 经济状况:
低收入家庭人员,即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
4. 失业状况:
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失地农民,即因土地被依法征用而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5. 其他特殊情况:
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贫困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等。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程序可能包括个人申请、社区或居委会核实、公示、劳动保障部门初步核实、分管领导复核等步骤。此外,如果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发生变化(如不再享受低保待遇、连续失业状态中断等),应及时向就业服务机构报备,重新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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